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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凯恩(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1/10 9:45:0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检查。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多只私募基金发生异常交易,表明你公司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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