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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与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 6:25: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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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下一篇:上海东方医院与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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