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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喷辣椒水抢劫 主犯获刑12年9个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7 12:08:0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因沉迷网络和毒品,一青少年犯罪团伙结党抢夺他人财物时,遭到被害人抵抗,便使用喷射辣椒水等暴力行为,由抢夺变为抢劫。近日,广西岑溪法院以犯抢劫罪抢夺罪当庭判处主犯吴德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并对被告人赵汝鑫、陈思孝、赵善铜分别判处十一年、十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

  2013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汝鑫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吴德昌、陈思孝在岑溪市城区街道闲逛,寻找抢包目标,当车辆行驶至市职中路口路段时,发现对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助力车搭载的被害人李某丽肩上背着一个挎包。三人经再次合谋后,由赵汝鑫驾车迅速掉头追上并靠近黄某的助力车,由坐在车辆中间位置的陈思孝出手抢走李某丽的挎包,与此同时,乘坐在车辆后面的吴某拿出事先准备的辣椒喷雾剂朝黄某、李某丽面部喷射。初次得手后吴德昌便纠集赵汝鑫、陈思孝、赵善铜等人组成团伙开始肆意作案,在短短1个月内接连抢劫4次,抢夺4次,数额达1167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即属于“携带凶器抢夺”。而本案被告人吴德昌、赵汝鑫、陈思孝作案前已为抢夺作案准备好辣椒喷雾剂,且在夺取被害人李某丽财物的同时又当场朝被害人面部喷射了辣椒喷雾剂,致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显然属于采用暴力手段作案,因此,以抢劫罪处罚。被告人吴德昌、赵汝鑫、陈思孝、赵善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抢夺罪。故,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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