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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口罩、额温枪”违法吗?           ★★★ 【字体:  
个人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口罩、额温枪”违法吗?
作者:佚名    梅西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17    

  疫情期间,微信朋友圈卖口罩的很多,有部分不良商家趁机大发国难财。与此同时还有销售假口罩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这类在朋友圈兜售的最常见,并且还有利用口罩进行诈骗的,因此很有必要了解朋友圈买卖口罩其中的风险。

  口罩一般有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劳保口罩、日常防护口罩(如普通脱脂纱布口罩),根据不同的国家标准生产,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分类管理。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居民防护购买使用的是医用口罩(以下口罩均指医用口罩)。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公告),产品类别为14-13-04外科口罩(如外科口罩)、14-14-01防护口罩(如医用防护口罩)、07-03-04体温测量设备(如玻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额温计、红外耳温计)为二类管理的医疗器械,即该类医疗器械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因此,法律法规对口罩额温枪等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均有相应的规定。

  未经工商登记即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的法律后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从事无照销售口罩额温枪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4条规定,只有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才能进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个人自然不能成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主体,并且要求要有实体店、“线上线下一致”,真实、完整记录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可追溯等。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口罩额温枪的个人并非是网络销售企业,更不是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无法取得相应的备案销售口罩额温枪。因此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口罩额温枪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那么,个人微信群朋友圈可否视为销售企业的授权委托人、中介进行相关的口罩销售呢?笔者认为该授权委托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该交易中口罩、额温枪的销售者信息、产品信息、企业资质、授权权限、消费者信息等基本不透明。已查处多起收取口罩购买款后拉黑消费者、付款后不快递交付口罩或者交付粗制滥造的口罩、倒卖额温枪黑市等事件。

  微信群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目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国上下分区分级精准推进复工复产,口罩、额温枪等产品在短时期内仍将供不应求,在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有个人可以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口罩额温枪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个人不应以身试法。消费者需注意的是应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购买口罩、额温枪,而不是从个人微信群朋友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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